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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解读

2021-12-14 |  阅读:106 |  作者: |  来源:

一、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用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保障权益,促进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切实维护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依托互联网平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等9部门出台了《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琼人社规〔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624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用工管理、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协同机制、附则等。

一是在调整对象方面,明确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相关范畴。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所指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二是在用工管理方面,明确企业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明确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般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计酬方法、劳动保护、休息时间、管理规则等内容。明确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三是在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居住证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根据本行业特点,推动行业明确劳动者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指导监督企业的责任。明确恶劣天气情况下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四是在公共服务方面,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新就业形态职业薪酬指导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及求职、招工服务。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就业、社保、子女教育、公共设施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

五是在协同机制方面,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管理、应急监管、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责任分工,要求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相关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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