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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2-14 |  阅读:189 |  作者: |  来源: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

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根据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突出稳岗位、保重点、兜底线,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二、  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部分,对部分延续实施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进行细化,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1年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的市县必须具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条件,符合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扩大稳岗返还政策覆盖面,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纳入。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在我省企业培训制度中新增岗前(适岗)培训,支持企业对新招录人员培训。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贫困劳动力、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明确继续按照现行的培训生活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明确了2021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针对的对象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

(五)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期不少于三个月。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明确2021年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新发生的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明确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合计不超过6个月,已经领满期限的不得再次申领,防止出现重复申领的现象。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一是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计划向乡村振兴岗位倾斜。二是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参军入伍。拓展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伍渠道。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是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补贴;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和支持本省户籍及本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等网络行业,对从事网络创业经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明确其标准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一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号)执行。三是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费。

三、  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对2020年符合原失业补助金政策且未及时申领的人员,申领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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